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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委会组织
教育部、国家语委(教语用[2000]1号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主管语言文字工作的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内设机构,并有专职工作人员,县和县级市要有机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
国家(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全国(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家民委管理)。负责制定全国(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并入省教育厅。同时设立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对外保留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订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文字规范化建设以及师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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