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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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0-08-30
来源:

浙教法〔2010〕129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本机关行政复议事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审查意见;
    (四)拟制行政复议决定;
    (五)办理因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
    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认真配合、协助,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并对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的复议事项承担调查取证和配合审查的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教育系统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可采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
    (四)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口头申请的,政策法规处应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应当进行收案登记。其他有关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当日将复议申请书转交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自收案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延期理由,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制作《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受理日期自政策法规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通知期限内拒不补正又不提出延期补正请求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三章  审理与决定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的答复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八条 行政复议审查由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处室、单位进行。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政策法规处和有关处室、单位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照下列规定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五)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视为没有依据、证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结论有赖于勘验、检测等结果的,勘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入复议期间。
    第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应载明复议事项、复议申请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由作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和单位在政策法规处指导下负责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5日内完成案卷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本规程关于行政复议期间“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政策法规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 的建议。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 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定期撰写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交省政府。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教育厅行政复议工作流程
2.行政复议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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