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更新时间: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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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研究,报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教育厅等9部门在联合下发了《浙江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实施办法》将教育部等7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规定的九项标准细化,形成了《浙江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实施办法》的附件下发。《考核指标体系》分为七大考核项目,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措施有力;教育投入到位;学校经费使用规范;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教材管理;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积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等。
    据悉,全省创建活动由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负责,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审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示范县不作为永久性称号,每两年复评一次。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将与教育强县相结合,今后凡对教育强县进行评估验收,都将把教育收费是否规范作为一项内容,达不到教育收费示范县标准的,不能命名为教育强县。教育强县复查时,未达到示范县标准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示范县标准的,取消教育强县资格。(来源:省教育厅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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