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BL“动感地带”浙江省第三届中学生篮球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体育局
三、协办单位
省、市中学生体育协会、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钱江晚报、青年时报、省中学生体育协会篮球分会
四、赞助单位
冠名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首席赞助商: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支持赞助商:杭州索迪曼工贸有限公司
五、推广单位
杭州泛洋体育经纪有限公司
六、联赛日程
(一)第一阶段:万班篮球赛,由全省各中学在校内组织的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的篮球比赛。
比赛时间:规程下发至2009年10月底前
比赛地点:全省各中学。
(二)第二阶段:千校篮球赛,由县(市、区)教育局、体育局组织各中学参加的比赛,赛出县(市、区)各组别冠军队。
比赛时间:规程下发至2009年11月底前
比赛地点:各县(市、区)。
(三)第三阶段:市级赛,由市教育局、体育局组织各县(市、区)冠军队参加的比赛,赛出市级各组别冠军队。
比赛时间:规程下发至2009年12月底前
比赛地点:各参赛市。
(四)第四阶段:晋级赛,是由没有进入第二届八强赛的地市的出线队、各组八强赛后两名的地市的出线队、各组总冠军地市的出线队及承办学校队参加晋级赛,先决出晋级赛各组别的前两名。(除总冠军及承办因素外,晋级赛和八强赛中不允许同一地市出现一支以上的球队)
比赛时间:2010年3月底前。
比赛地点:待定。
(五)第五阶段:八强赛,第二届联赛八强赛各组别前六名的地市代表队及第二届联赛各组别的冠军队和第三届晋级赛各组别前两名的代表队通过抽签分成两组循环后进行交叉,赛出总决赛名次。(除总冠军及承办因素外,晋级赛和八强赛中不允许同一地市出现一支以上的球队)
比赛时间:2010年4月底前。
比赛地点:取得决赛权的学校所在地。
七、分组及参赛单位
(一)组别:设高中男子组、女子组,初中男子组、女子组。
(二)参赛单位: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台州、舟山、义乌。
(三)市级赛中如每个组别参赛队少于8所中学时,可采取赛会制形式完成阶段比赛。
八、参赛学校(运动员)资格
(一)每个参赛学校必须是一所全日制普通中学。
(二)初中参赛运动员必须是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高中参赛运动员必须是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三)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文化课考试合格,并经医院检查身体健康者。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拥有所代表参赛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读学生,凡是以各种名义挂靠在所代表学校的学生或已在有关省(直辖市)体工队或职业俱乐部(含青年队)注册或试训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本联赛。
(五)参加第四、五阶段比赛的所有运动员必须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的运动员不允许参加分区赛和总决赛的所有比赛(注册办法按第一届联赛要求执行)。
九、报名与注册
(一)每队限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工作人员)l人及运动员16人(到赛地运动员12人)。
(二)参加第三阶段市级赛的所有球队,必须是参加第二阶段所在县(市、区)选拔赛各组别第一名的球队。
(三)所有参加第四、五阶段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运动员注册卡和全队所有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据复印件。赛区组委会将统一验证,若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允许参加比赛。
(四)关于中运会参赛队的特殊规定参看附件二。
(五)各市级赛结束,各市必须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市级赛各组别参赛队的报名表、球队、身高、体重、号码、合影(须含领队、教练员及全体队员)及每人的2寸免冠彩照二张寄送浙江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联系人:华云飞,电话:0571-88008735,传真:0571—88008736;电子邮件:huayf@zjedu.org(报名表在寄原件的同时,还需下载填完后发送到上述邮箱,报名表下载地址 www.zs510.com)。
(六)注册办法和规定(下载地址 www.zs510.com)同首届联赛。
十、竞赛办法
(一)赛制规定
1、第一阶段:万班篮球赛,比赛时学校可以依据省里的规程,根据学校自身的条件,以各种形式、组合、特定的规定、规则和方法进行,2009年10月底前完成;
2、第二阶段:千校篮球赛,在各县(市、区)教(体)育局的直接领导和安排下,依据省里的规程,根据本地自身的条件,以各种形式、组合、特定的规定、规则和方法进行。2009年11月底前完成;
3、第三阶段:市级赛,共分为11个赛区,每个赛区各组别至少8支球队(不足8名的市补足8名),经抽签分成两组分别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按积分排列小组名次,两个小组前两名的球队进行交叉淘汰赛,胜者进行冠亚军比赛,负者进行争夺第三名的比赛。两个小组后三名的球队将进行同名次比赛,决出相应名次。义乌赛区不进行第三阶段的比赛,其第二阶段的第一名直接获得第四阶段分区赛的参赛资格。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4、第四阶段:晋级赛,是由没有进入第二届八强赛的地市的出线队、各组八强赛后两名的地市的出线队、各组总冠军地市的出线队及承办学校队组成。(除总冠军及承办因素外,晋级赛和八强赛中不允许同一地市出现一支以上的球队)每个组别8支队伍,经抽签分成A、B两个组分别进行小组单循环赛,按积分排列小组名次。两个小组前两名的球队进行交叉淘汰赛,胜者进行冠亚军比赛,负者进行争夺第三名的比赛。两个小组后两名的球队将进行同名次比赛,决出相应名次。2010年3月底前完成;
5、第五阶段:八强赛,第二届联赛八强赛各组别前六名的地市代表队及第二届联赛各组别的冠军队和第三届晋级赛各组别前两名的代表队参加。(除总冠军及承办因素外,晋级赛和八强赛中不允许同一地市出现一支以上的球队)每个组别8支队伍,经抽签分成A、B两个组分别进行小组单循环赛,按积分排列小组名次。两个小组前两名的球队进行交叉淘汰赛,胜者进行冠亚军比赛,负者进行争夺第三名的比赛。两个小组后两名的球队将进行同名次比赛,决出相应名次;初中组冠亚军比赛采用赛会制,高中组冠亚军比赛进行主客场赛制。2010年4月底前完成;
(二)第四、五阶段竞赛规则及特殊规定
l、执行中国篮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篮球规则》,并执行国际篮联最新的规则解释(另行通知);
2、比赛时间为40分钟(分四节,每节10分钟),第四节及每一决胜期最后2分钟分别增加一次30秒短暂停;
3、比赛采用十人制。不管何种原因,某队不足十人时,即取消该队比赛资格;
4、本次联赛的比赛指定用球为“兰威”牌篮球,男子组用球为7号篮球,女子组用球为6号篮球;
5、凡参加本次第四、五阶段比赛的运动队比赛服装均由“特步”提供。比赛场上不允许有其他品牌的体育服装出现,否则将取消该队继续比赛的资格;
6、各阶段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衣着不整、男生蓄长发、留怪异发型者一律不得上场参赛。
十一、联赛与中运会篮球项目名次积分的关系
本次联赛最终名次积分将按田径单项的名次积分的6倍记入中运会总分。
十二、奖励办法
(一)获得本次联赛各组别冠军的球队授予奖杯,全体队员授予金牌及荣誉证书。
(二)获得本次联赛各组别亚军的球队,全体队员授予银牌及荣誉证书。
(三)获得本次联赛各组别季军的球队,全体队员授予铜牌及荣誉证书。
(四)本次联赛将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办法另定。
(五)本次联赛设立以下单项奖:
1、第三届ZSBL评选初、高中男、女子篮球联赛最有价值球员各一名;
2、第三届ZSBL评选初、高中男、女子篮球联赛最佳教练员各一名;
3、第三届ZSBL评选初、高中男、女子篮球联赛优秀教练员各二名;
4、第三届ZSBL评选优秀裁判员八名;
5、第三届ZSBL评选优秀组织奖、最佳赛区赛若干;
十三、资格审查
(一)第三届浙江省中学生篮球联赛成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及纪律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比赛规程,对所有参赛运动员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浙江省中学生篮球联赛纪律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二)凡对第三届浙江省中学生篮球联赛参赛运动员(队)的资格问题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需向委员会提交申诉报告及所举报内容的证据,同时缴纳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申诉报告须经领队签字方可受理,申诉经审查属实,申诉费如数退还;经查申诉不符,申诉费将上交浙江省中学生体育协会。
(三)凡是被查出资格有问题的队,将取消继续参加比赛的资格(已赛成绩不计),同时按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经费
(一)第一阶段:所有费用学校自理。
(二)第二阶段:由县(市、区)教(文体广电)育局、体育局安排或解决。
(三)第三阶段:由市教育局、体育局安排或解决。
(四)第四阶段:主办单位承担参赛球队的主要费用。
(五)第五阶段:主办单位承担参赛球队的主要费用。
十五、其他规定
(一)所有参赛队必须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不低于人民币壹拾万元并附加贰万元的医疗保险),时间含往返比赛场地途中及比赛期间,未办理者不得参赛。
(二)为加强对参加第四、五阶段比赛队伍的管理力度,确保比赛顺利进行,各参赛队在比赛期间需交纳“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l、参加比赛的各个代表队,报到时需一次性向大会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各队所交纳的保证金,用于对该队及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
2、在比赛期间委员会将负责对运动队(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在比赛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的运动队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比赛结束后如数退还。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为本次赛事的冠名赞助商,为维护赞助单位的权益,各市组织的赛事中不得与任何其他同类通信运营商合作。如有违反,将取消后续赛事的参赛资格。
十六、其它事宜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