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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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教研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
| 2005-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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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师〔2004〕225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各级地方教研室的教研员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研员队伍是中小学教学业务骨干队伍,也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重要的师资力量。我省现有2000余名教研员,承担着指导全省中小学课堂教学和教学研究的重任。开展教研员的培训工作,对于提高教研员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我省教研员培训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教研员队伍建设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教研员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教研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教研业务的素质和水平,使教研员进一步了解基础教育的现状和改革发展的趋势,明确教研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掌握教研工作的基本方法,提高教学研究与教学管理水平,具备现代教育思想和创新精神,更好地胜任新时期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工作,并成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先导和典范。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教研室在职教研员。 三、培训主要内容 教研员培训主要内容有: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学科知识更新与拓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技术应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教育科研与教学管理、教研工作方法与技能、人文素养与科学精神等。 教研员培训应着重于提高教研员综合素养和开展教研工作的能力,密切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体现教研工作的特色。 四、培训主要类型 (一)新教师试用期培训。从学校毕业直接进入教研系统工作的教研员,应按规定参加为期1年的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培训着重强调直接参加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的实践活动,增加课堂教育教学活动的直接体验和感受。 (二)新教研员上岗培训。从中小学调入教研系统的,应参加教研员上岗培训。培训着重于学习教育理论和教学管理,了解和熟悉教研工作方法和基本技能。 (三)教研员岗位培训。这是一项常规的、每一位教研员都要参加的培训活动。培训着重于补充新知识,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主要以专题培训、个人研修、课题研究、集体备课、参观考察等形式进行。教研员岗位培训原则上纳入同层次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范畴。 (四)学历提高培训。教研员是中小学教师队伍一个特殊群体,其学历要求一般应高于普通中小学教师,各地要积极动员和鼓励教研员参加提高学历层次的进修。 五、培训分工和学时、学分 教研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培训,主要由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新教研员上岗培训和教研员岗位培训主要由省教研室组织开展,由省教研室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学时和学分意见。 承担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任务的教研员,应按规定参加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师训机构提供学时、学分证明,省教研室组织确认。 教研员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所学专业与教研工作相一致的,相应学时、学分可折算继续教育学时、学分予以登记。 六、培训考核、发证 教研员各类培训结束均须考核,考核包括学习内容的测试、作业完成情况、考勤等;考核形式分为书面考核、实践能力考核、论文答辩等。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并放入教研员业务进修档案。 新教师试用期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省教研室发给“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转正、定级的必要条件。 教研员岗位培训考核可结合教研员年度工作考核进行,5年为一周期,经考核合格,由省教研室发给“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教研员晋级、聘任、续聘、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教研员各类培训的考核办法由省教研室制订。 七、培训经费 教研员培训经费纳入现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渠道,采取政府拨款为主,教研室和教研员个人合理承担一点的办法加以解决。 八、组织管理 教研员培训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师范处负责培训政策制定、培训检查、指导和评估;省教研室负责培训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培训方案,学分认定、考核办法、证书发放等。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和省幼儿师资培训中心予以培训业务上的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教研员培训工作,将教研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的整体规划中,积极发挥教研员的骨干和示范作用,为教研员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级教研室要积极组织和安排教研员参加培训,建立教研员的培训个人档案,严格培训纪律和考核制度。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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